许可变更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 河北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变更申请 |
办理机构 |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管理处 |
申请条件 |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变更的,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相关条例: (1)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或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3)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印章的终止经营电信业务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公司名称、联系方式、经营许可证编号、申请终止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等; (二)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同意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决定;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的承诺书; (四)公司关于解决用户善后问题的情况说明,内容包括:用户处理方案、社会公示情况说明、用户意见汇总、实施计划等; (五)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原发证机关收到终止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公示期结束60日内,原发证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于符合终止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予以批准,收回并注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注销相应的电信业务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对于不符合终止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原发证机关应当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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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河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材料(模板:详见表格下载) |
申请流程 | 1、企业点击业务办理提出申请,并上传提交申请材料; 2、通信管理局进行材料完备性审核,如材料不完备,则退回企业进行补充修改; 3、通信管理局进行材料审核; 4、信息公示; 5、企业收到系统通知后领取《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
审批时限 | 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 |
联系方式 | 0311-86693334河北省石家庄市青园街458号省通信管理局行政受理中心-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审批窗口(1号楼103室)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七条: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