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号备案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95及1字头短号码备案
办理机构河北省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管理处
申请条件信息产业部分配的跨省短号码使用单位
申请材料目录1、备案报告(包括码号的用途、服务对象、启用时间、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电子版一份;
2、申请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电子版一份等);
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彩色扫描件电子版一份);
4、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码号证书电子版一份;
5、在省内启用码号的技术方案电子版一份;
6、码号启用的前期准备情况及码号启用实施进度安排等电子版一份;
7、码号资源使用保证书电子版一份(模板:详见表格下载);
办理程序 1、企业点击在线申报提出申请,并上传提交申请材料;
2、进行材料完备性审核,如材料不完备,则退回企业进行补充修改申请材料;
3、管局进行材料审核;
4、予以备案;
5、结果登录系统查看。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6月1日至8月31日14:30—17:30)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地址 0311-86857199石家庄裕华区青园街458号河北省通信管理局1号楼一楼103行政受理中心通信网码号窗口
办理依据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第二十三条码号使用者对规定范围内码号开通的前期工作准备就绪后,应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批准文件和备案材料(包括码号启用技术方案、码号启用前期准备情况、码号启用实施进度安排和联系方式)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地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电信网单位发出备案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八条电信资源的分配,应当考虑电信资源规划、用途和预期服务能力。 分配电信资源,可以采取指配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 取得电信资源使用权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资源,并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的用途。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事项名称 短信息码号备案
办理机构河北省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管理处
申请条件已取得跨省或全国范围内使用的SP代码的使用者,在省内启用代码
申请材料目录 1、备案表(包括码号的用途、服务对象、启用时间、业务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电子版原件一份;
2、申请资格证明材料(工商营业执照原件电子版一份);
3、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彩色扫描件电子版一份);
4、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码号证书原件电子版一份;
5、在省内启用码号的技术方案电子版原件电子一份;
6、码号启用的前期准备情况及码号启用实施进度安排等原件电子版一份;
7、码号资源使用承诺书原件电子版一份(模板:详见表格下载)。
办理程序1、企业点击在线申报提出申请,并上传提交申请材料;
2、进行材料完备性审核,如材料不完备,则退回企业进行补充修改申请材料;
3、管局进行材料审核;
4、予以备案;
5、结果登录系统查看。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6月1日至8月31日14:30—17:30)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地址 0311-86857199办理地点:石家庄裕华区青园街458号河北省通信管理局1号楼一楼103行政受理中心通信网码号窗口
办理依据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第二十三条码号使用者对规定范围内码号开通的前期工作准备就绪后,应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批准文件和备案材料(包括码号启用技术方案、码号启用前期准备情况、码号启用实施进度安排和联系方式)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地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用电信网单位发出备案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八条电信资源的分配,应当考虑电信资源规划、用途和预期服务能力。 分配电信资源,可以采取指配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 取得电信资源使用权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启用所分配的资源,并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规模。未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转让、出租电信资源或者改变电信资源的用途。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事服务-业务电话
码号资源业务受理:0311-86857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