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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通信管理局除行政许可外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0-10-22 08:56 来源:政策法规处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除行政许可外其他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主项名称

子项名称

部门名称

事项类型

行使层级

法律依据

1

对通信建设项目投标、中标和评审结论无效进行认定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行政确认

国家级、省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主席令第21号,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条第二款:“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改)第七十九条:“……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4.《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号,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
  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27号,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3号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6.《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三定 ”规定,现就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
  三、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按照这一原则,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经贸、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

对电信服务工作中用户满意的先进典型的表彰和鼓励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行政奖励

国家级、省级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信息产业部令第6号 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第六条第(四)项:“ 电信管理机构服务质量监督的职责是: ……(四)表彰和鼓励电信服务工作中用户满意的先进典型; ……”

3

对电信网间互联争议进行行政裁决


河北省通信管理局

行政裁决

国家级、省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1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二十条“网间互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网间互联协议的,自一方提出互联要求之日起60日内,任何一方均可以按照网间互联覆盖范围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申请协调;收到申请的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进行协调,促使网间互联双方达成协议;自网间互联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协调之日起45日内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议的,由协调机关随机邀请电信技术专家和其他有关方面专家进行公开论证并提出网间互联方案。协调机关应当根据专家论证结论和提出的网间互联方案作出决定,强制实现互联互通。”
  2.《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信息产业部令第15号)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协调、指导和监督。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对经营全国性基础电信业务公司总部之间及其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专用网单位之间的互联争议的处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全国性基础电信业务公司总部以下的经营机构之间及其与专用电信网单位之间的互联争议的处理。”
  3.《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2001年信息产业部令第15号)第六条“发生电信网间互联争议,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 “电信主管部门 ”)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电信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决定;对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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